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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彝良商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4  阅读:111次


昆明市彝良商会

(二零二三年版)


一、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9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商会理事人数达50人以上的,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商会副会长经会长指定执行相关事务的,称为执行副会长(简称执行会长),本会副会长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的,称为常务副会长。

第四条本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候选人名单交下一届会员大会选举。

第五条本商会选举实行举手表决,鼓励采用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本商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经参加换届选举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会(或换届领导小组)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的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验证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以举手方式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其中举手表决中计票员负责记录、唱票员负责宣读记录、监票员负责监督。

第九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或经监票人确认后交主持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选票或选举记录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会员人数达到150名以上时,经修改《章程》,可通过先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再召开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二条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商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单位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监事单位代表的,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监事会备案,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书面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单位资格。

(二)本商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并向全体会员公开。增补理事、监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商会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变更的,应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或监事会表决通过,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资格。

本商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

第十五条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拟任人选。理事会根据章程履行完内部民主程序后,应在30天内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选举通过。若拟任法定代表人不是理事的,应先按章程履行程序成为理事会成员。

会员大会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本商会应在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商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商会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被提出除名的理事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本商会负责人的罢免,须有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更换负责人建议。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理由。理事会在接到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按《章程》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上对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动议须得到会理事或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本商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作出决策、执行,保证社会团体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社会团体重大决策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本商会的重大决策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包括决策规定、决策权限)要公开。三是决策程序要公开。四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过程中要平等讨论,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要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

(三)依法决策原则。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监事(监事会)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四条本商会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第五条实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的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程序偏差风险和决策成果的执行风险。

第六条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维护本商会利益,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三、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本商会会员数量达到100个以上的,可修改《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启动或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四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大会任期内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明确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或换届领导小组)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表决事项:本商会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四、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设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是理事单位的代表、主要负责人。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单位的代表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理事会届期与本会会员大会届期一致,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至少提前3天将会议的议程通知理事。理事3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理事、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五、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商会各负责人、商会各机构履职,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商会负责人、会员等遵守法律、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当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聘请人员、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损害社会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相关人员和单位应该立即纠正,拒绝纠正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必要时可向商会负责人、会员大会、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监事签字确认,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六、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财务管理工作,使本商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商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八)接受秘书长、会长、监事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商会经费的管理。

(一)社会团体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秘书长审批单笔1000元以下(不今1000元)的支出、会长审批1000-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支出,会长办公会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参照本条第(三)项处理。

第四条本商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社会团体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本商会差旅费用的管理:参照昆明市级机关标准处理。

第六条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条本商会书籍报刊的购置和订购:参照昆明市级机关标准处理。

第八条本商会经费独立,不得与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混管。

第九条 本商会财务收入严格按《章程》业务范围、经费来源执行,支出厉行节约,各类办公、接待、活动、会务费用鼓励会员单位特别是负责人单位赞助、承担或捐献。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七、财务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使本商会的各项财务收支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

《昆明市彝良商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关‎于财‎务工‎作责‎权关‎系‎

‎1、‎会长‎是商‎会法‎人代‎表,‎有权‎利和‎责任‎根据‎商会‎的财‎务制‎度“‎一支‎笔”‎批示‎请款‎单和‎报销‎单,‎其他‎人非‎经会‎长授‎权都‎没有‎批示‎权。‎如会‎长违‎反财‎务制‎度,‎监事会可‎要求‎会长‎做出‎检查‎并酌‎情在‎经济‎上予‎以赔‎偿;同时召开大会进行相关问责处理。‎

‎2、‎在会‎长办‎公会‎及会‎长的‎领导‎下,‎秘‎书处‎财务‎部制‎定预‎算、‎决算‎报告‎和商‎会财‎务状‎况报‎告,‎检查‎监督‎财务‎人员‎遵守‎财务‎制度‎情况‎,并‎重点‎防止‎出现‎贪污‎、挪‎用商‎会资‎金和‎侵占‎商会‎财产‎的情‎况发‎生。‎如果‎工作‎监督‎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秘‎书长‎和财‎务部‎领导‎要负‎相应‎责任‎。‎

3‎、监事会对‎会长‎、秘‎书长‎、财‎务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实施‎全面‎监督‎,并‎审查‎财务‎的预‎算、‎决算‎报告‎和商‎会财‎务状‎况报‎告。‎

‎4、行政、‎财务‎人员‎在工‎作业‎务上‎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但因目前没有专职人员‎,‎对他‎们的‎日常‎管理‎及兼‎职工‎作的‎分配‎,由‎秘书长负‎责统筹。同时考虑商会实际,‎商会办公室行政、‎财务‎人员工作的车旅费、电话费、打印费等日常办公用品报销,单笔单项不超过1000元的,可由秘书长先行签字报销,后期再由会长签字确认。

第三条‎财务监督小组

‎1、‎商会‎成立‎财务监督‎小组‎。监‎事会‎的全‎体成‎员均‎为监督小‎组成‎员,‎监事‎长兼‎任小‎组组‎长;‎

‎2、‎财务监督小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展开‎工作‎。财务监督小‎组的‎职权‎是:‎

(‎1)‎审核‎认定‎财务‎部对‎商会‎组织‎重大‎活动‎所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2‎)依‎据商‎会的‎财务‎制度‎,对‎商会‎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审‎议商‎会财‎务部‎向理‎事会‎提交‎的商‎会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招‎待费‎‎‎、公益资金使用‎

‎1、‎上述‎费用‎使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会长‎决定‎,5000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议‎进行表决;‎

2‎、商‎会接待有‎如下‎原则‎:

‎(1‎)不‎得用‎商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接待‎客人‎;‎

(‎2)‎不得‎用商‎会的‎资金‎为个‎人办‎事接待他‎人;‎

‎(3‎)接待标‎准:‎

省‎市四‎大班‎子领‎导人‎均300元,‎市级‎委办‎局领‎导人‎均200‎元,‎其他‎客人‎人均‎150元‎(以商会名义进行接待仅限于商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以及老家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人或考察团)

(‎4)‎接待‎客人‎最少‎有两‎位商会人员‎人作‎陪,‎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客‎人数‎

(‎5)‎对老家‎彝良县的各县直机关、各乡镇客‎人原‎则上‎由商‎会相‎关负‎责人‎个人行为‎接待‎,不纳入报销范围。

第五条‎、商‎会会‎务活‎动费‎使用‎‎:

商‎会召开大会‎、研讨会等专‎项活‎动费‎在1‎万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会‎长和值班副会长决‎定。‎活动‎预算‎经费‎经相‎关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并开‎展工‎作、由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六条‎‎差旅‎费使‎用‎

1‎、下‎列情‎况下‎,差‎旅费‎的使‎用由‎会长‎决定‎:

‎按上‎级要‎求或‎根据‎商会‎工作‎需要‎到外‎地参‎加相‎关会‎议;‎根据‎商会‎工作‎需要‎到外‎地处‎理相‎关事‎宜;‎邀请商会外人员‎‎帮助‎商会‎工作‎等。‎出差‎如果‎超过‎2人‎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2‎、下‎列情‎况下‎,差‎旅费‎的使‎用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到外‎地参‎加商‎贸洽‎谈、‎庆典‎、联‎谊、‎探访‎等非‎上级‎部门‎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

‎3、‎出差‎过程‎中如‎需宴‎请他‎人或‎向他‎人赠‎送礼‎品按‎相关‎制度‎执行‎。‎

4‎、不‎经批‎准不‎得报‎销交‎通、‎住宿‎以外‎的费‎用。‎

第七条‎‎办‎公室‎日常‎办公‎费使‎用

1‎、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的管‎理由‎秘书‎长负‎责,‎但购‎买超过2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2‎、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要有‎预算‎。如‎决算‎额超‎过预‎算百‎分之‎十,‎秘书‎长要‎向会‎长办‎公会‎和财务监督小组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3、‎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年‎度预‎算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并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要‎将其‎列为‎专项‎资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以保‎证商‎会正‎常运‎转。‎

第八条‎财‎务工‎作程‎序‎

1‎、‎财务‎工作‎报告‎程序‎

财‎务工‎作报‎告(‎草案‎)由秘书‎处财‎务部‎撰写‎,在‎征求‎监事‎会同‎意后‎,交‎秘书‎长、‎会长‎审阅‎,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2、‎财务‎工作‎检查‎程序‎

监‎事会‎定期‎对商‎会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在‎监事‎会检‎查前‎,财‎务部‎要提‎前做‎好应‎检的‎准备‎工作‎。

‎对监‎事会‎所提‎问题‎的处‎理程‎序:‎如‎属于‎财务‎人员‎工作‎不规‎范的问题‎,由‎财务‎部指‎导纠‎正;‎如属‎于财‎务人‎员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由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交‎秘书‎长请‎示会‎长处‎理;‎如属‎于秘‎书长‎违反‎财务‎制度‎问题‎,由‎监事‎会通‎报会‎长处‎理;‎如属‎于会‎长违‎反财‎务制‎度问‎题,‎由监‎事会‎给出意见,‎在会‎长办‎公会‎上提‎出意见,‎同时召开大会进行相关问责处理。‎

3‎、商‎会经‎费使‎用程‎序‎

(‎1)‎商会‎经费‎支取‎和报‎销的‎通用‎三原‎则:‎

会‎长最‎后签‎字;‎手续‎齐全‎;白‎条子‎原则‎上不‎入账‎(在‎下列‎情况‎下白‎条子‎可入‎账:日常办公使用;每‎笔金‎额在‎10‎0元‎以下‎,销‎售方‎不能‎提供‎发票‎,事‎先经‎秘书‎长同‎意,‎事后‎有2‎人以‎上签‎字,‎且每‎月不‎超过‎两笔‎)。‎

‎(2‎)‎商会‎活动‎经费‎的使‎用程‎序:‎

先‎由秘‎书长‎或活‎动筹‎备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精神‎,制‎定预‎算,‎交财‎务部‎审核‎,经‎秘书‎长请‎示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商‎会活‎动经‎费的‎报销‎程序‎:

‎出纳‎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并要‎求经‎办人‎(2‎人以‎上)‎签字‎后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再由‎秘书‎长签‎字,‎最后‎经会‎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4)‎招待‎费、‎捐资‎费使‎用程‎序:‎

在‎会长‎权限‎额度‎内支‎出,‎由会‎长签‎字即‎可领‎取和‎报销‎;在‎商会‎活动‎经费‎中支‎出,‎按商‎会活‎动经‎费使‎用程‎序办‎理。‎

‎(5‎)差‎旅费‎使用‎程序‎:

‎在经‎办人‎、财‎务部‎、‎秘书‎长签‎字后‎由会‎长签‎字方‎可领‎取和‎报销‎。‎

(‎6)‎工作‎餐经‎费使‎用程‎序:‎

在‎发票‎上注‎明原‎因和‎就餐‎人数‎,经‎办人‎(2‎人以‎上)‎签字‎后,‎由秘‎书长‎签字‎即可‎报销‎。

‎(7‎)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使用‎程序‎:

‎办公‎室房‎租费‎、物‎业费‎,专、兼‎职人‎员工‎资、‎节日‎补贴‎费、‎市内‎办公‎交通‎费,‎日常‎办公‎消耗‎品费‎及办‎公室‎设备‎维修‎费等‎在经‎办人‎签字‎后,单笔单项不超过1000元的,‎由秘‎书长‎签字‎即可‎报销‎;办‎公设‎备购‎置费‎、专‎职工‎作人‎员奖‎金费‎,在‎经办‎人签‎字后‎,必‎须由‎秘书‎长和‎会长‎共同‎签字‎方可‎报销‎(凡‎购买‎物品‎需2‎人以‎上‎签字‎)。‎

‎第九条‎‎财务‎人员‎工作‎规定

‎1、‎财务‎基本‎规范

‎(1‎)严‎格遵‎守财‎政制‎度和‎财经‎制度‎;‎

(‎2)‎认真‎执行‎严守‎商会‎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财务‎情况‎;‎

(‎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维‎护商‎会信‎誉,‎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商‎会工‎作顺‎利开‎展;‎

‎(5‎)保‎管好‎财务‎方面‎的一‎切有‎关档‎案资‎料;‎

‎(6‎)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

(7‎)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

2‎、收‎款业‎务规范

(‎1)‎审查‎支票‎、现‎金有‎无疑‎问,‎开户‎名称‎、日‎期、‎单位‎名称‎及印‎鉴是‎否清‎楚,‎大小‎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是‎否清‎楚有‎无涂‎改;‎

‎(2‎)所‎收账‎款金‎额应‎与开‎具收‎据相‎符,‎并按‎顺序‎填写‎凭证‎、编‎号、‎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

(‎3)‎收到‎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半途‎用于‎购物‎支出‎或调‎换掺‎混;

‎(4‎)收‎到款‎项清‎点审‎核无‎误,‎应当‎及时‎开具‎收款‎收据‎。‎

3‎、付‎款业‎务规范‎

(‎1)‎付款‎前首‎先复‎核原‎始凭‎证;‎

‎①是‎否有‎正规‎发票‎

‎②票‎内容‎是否‎属实‎并填‎写清‎楚‎

③‎有无‎领导‎人及‎经办‎人签‎字‎

(‎2)‎付款‎报销‎后,‎经办‎人需‎在凭‎证上‎签字‎;‎

(‎3)‎收入‎款项‎不存‎入银‎行,‎不得‎对外‎支出‎;支‎付时‎,需‎要到‎银行‎取款‎再行‎支付‎;‎

(‎4)‎对外‎开具‎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5)‎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4、‎复核‎对账‎规范‎

‎(1‎)核‎对账‎款,‎只准‎钱碰‎帐,‎不准‎帐碰‎钱;‎

‎(2‎)加‎强与‎银行‎核对‎业务‎,发‎生未‎达账‎项应‎立即‎与银‎行调‎账,‎保证‎银行‎与商‎会往‎来账‎款相‎符;‎

‎(3‎)银‎行对‎账单‎要加‎盖银‎行公‎章;‎

‎(4‎)会‎计、‎出纳‎经常‎对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商‎会主‎管领‎导汇‎报。‎

‎5、‎库存‎管理‎规范‎

‎(1‎)出‎纳现‎金库‎是保‎管现‎金的‎专用‎金库‎,必‎须严‎格管‎理;‎

‎(2‎)出‎纳现‎金必‎须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6、‎财务‎公开‎规范‎

‎(1‎)定‎期向‎商会‎领导‎报告‎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2)‎如实‎向商‎会及‎理事‎提供‎财务‎有关‎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商会‎主管‎领导‎及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八、诚信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行为活动,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自觉性,提升本商会的形象和端正行风,促进本商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会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副会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工作人员为组员的诚信执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诚信执业工作的指导、监察和管理。领导小组在本商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商会诚信建设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按照诚信建设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总后主管单位和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诚信建设制度,如对依法办会、财务及人事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要定岗定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设立监事会,制定社会团体监事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和检查;要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和支出行为,特别是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建立诚信执业、文明公正服务的诚信档案,并对重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档案建立情况的抽查,建立会员单位社会责任公开和评价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社会团体要加大诚信执业、文明守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张贴标语、宣传画和举办各类宣传学习班等形式,提高会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会员社会责任观念和使命感;引导会员建立品牌意识,形成“以诚信执业”为荣的良好行业风尚。

第七条社会团体要坚决纠正强制入会、乱收费、服务质量恶劣和设置服务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坚持从建立诚信服务体制、解决利益驱动入手,建立预防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九、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印章、文件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秘书长是本商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昆彝社字”和“昆彝社秘字”。“昆彝社字”适用于以本商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昆彝社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内设机构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以“昆彝社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须经本商会会长签发,以“昆彝社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须经本商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昆明市彝良商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昆明市彝良商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社会团体领导阅批。

第十条每年社会团体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必须制作印章使用、审批、交接、外带登记表。

第十三条“昆明市彝良商会”、“昆明市彝良商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昆明市彝良商会”印章由会长审批、“昆明市彝良商会秘书处”印章由秘书长审批,原则上先审批后用印,特殊情况下经审批人同意先用印的,用印人应在10日内完成审批人签字。

第十四条本商会财务专用章由本商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财务专用章不得对外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商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本商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商会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本商会任何印章禁止为借款、担保、融资、无限责任投资等可能让本商会承担债务或无限责任的材料加盖印章,一经使用视为严重违规违纪严肃处理并由使用人承担一切行政、刑事、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十、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商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商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商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商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商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其它对本商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四条由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会员提议,可向本商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讨论审核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是本商会的持续责任,本商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商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应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统一内容、统一格式,法人签字承诺后在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媒介上进行公开;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相关官方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商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适合公开的场合等。

第六条本商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本商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商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商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商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商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商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本商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书面告知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本商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商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本商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商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本商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本商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由于本商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十一、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商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商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商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本商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年会;

(二)涉及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的会议;

(三)修改章程;

(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及跨组织的学术活动、大型展览展销、文体比赛项目等;

(五)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论证和验收、承接研究调查课题,重大业务研讨交流活动;

(六)涉及外事、对外交往的活动(包括港、澳、台地区);

(七)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活动地域开展活动;

(八)创办经济实体;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本商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申报拟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事项,接受指导和监督,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外事、对外交往的活动要按相关时限规定向外事部门报批。修改章程的,按照本商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六条本商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本商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商会《章程》时,本商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九条本商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十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商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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