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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彝良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昆明市彝良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彝良籍在昆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在昆彝良籍企业守法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为促进昆明、彝良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昆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为:具体名称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为准。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昆明市。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金鼎园南门雅贝艺术大楼C栋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会员企业自律诚信经营;

(二)加强昆明、彝良经贸往来,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三)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沟通思想、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六)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三地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七)帮助彝良籍企业做好在昆明投资、合作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做好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

(八)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馈社会;

(九)承接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昆从事工商、贸易、投资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彝良籍的企业,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热爱昆明、彝良,致力当地经济建设,有公德心,团结互助,共同发展。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

(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等;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或会员牌,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应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予以除名: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可邀请热心于本会工作的在昆彝良藉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等担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名誉会员。其中,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启动或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情况特殊可采取现代通讯技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达到50人以上时,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现代通讯技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根据商会事务需要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担任名誉职务的领导、顾问、法律顾问、监事、党组织负责人、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也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德才兼备并身体健康(考虑工作开展,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会副会长经会长指定执行相关事务的,为执行副会长(简称执行会长),本会副会长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为常务副会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和岗位变动,可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代表接替其职务,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副会长协助下,授权行使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在副会长中指定执行副会长。

(七)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期间,代行会长的职权;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三)按照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行使副会长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中选举产生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3、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4、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5、当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6、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7、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并向会长提供监事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四十三条 理事和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收取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每年一次,因责任和义务不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所交纳会费款有所不同,交会费标准须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具体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10000元

副会长单位:5000元

理事单位:2000元

会员单位(包含个人会员):800元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限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18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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